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湖南人这些新冠药品、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报销!******url:https://m.gmw.cn/2023-01/06/content_1303246041.htm,id:1303246041
“阳了”之后看病吃药医保是否有报销?5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部分新冠肺炎防治药品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此次公布的新冠肺炎防治药品有复方布洛芬片、小儿止咳糖浆24个新冠肺炎防治药品以及湖南医院24个中药制剂。
长沙晚报记者看到,此次纳入报销范围的24个新冠肺炎防治药品大多为治疗感冒、咳嗽、消炎药品;24个中药医院制剂分别来自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等4家医院的自制药,有预防方,轻型、普通治疗方以及恢复期治疗方等。
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照通用名管理,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临时纳入的药品和医院制剂实行甲类管理,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临时纳入目录期限为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限内费用基金予以支付,到期后调出目录,基金不予支付。
省医保局强调,各地要把新冠肺炎防治期间人民健康保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保障政策落地实施。省医保局已统一做好临时纳入目录药品的系统维护工作,各地要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系统信息更新和药品匹配,切实做好防治药品的待遇支付工作。
记者|徐媛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